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怎么办
【案例一】
案例来源:(2021)辽13民终1447号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2,现就读大学三年级;××××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3,现随被告母亲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疏远。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李某3由李某1抚养。一审判决后李某1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双方感情上未破裂,不愿意抚养李某3。
【争议焦点】
父母能否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
【法官点评】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应否离婚的主要标准。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曾经协议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现被上诉人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望,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婚生子抚养的事项不能协商一致,双方均以无抚养能力为由拒绝直接抚养,对此,本院认为,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义务必须履行,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均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推卸自己的责任,拒绝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确定婚生子随上诉人生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的规定。综上,本院经过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律师观点】
一. 孩子判给谁会考虑什么因素?
离婚案件当中,在考虑孩子最终判给谁这一问题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到孩子的年龄、性别、平时与谁生活在一起、父母双方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身体情况,是否自愿抚养等,作出综合评价,作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2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2-8岁的孩子,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8岁以上的,将征求孩子的个人意愿进行考虑。
二. 为什么不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有人评论认为,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即使不判离婚,将孩子硬塞在他们手中,对孩子也并没有好处,应剥夺夫妻二人的抚养权、监护权,将孩子交给福利院或为孩子寻找有愿意收留的家庭,这样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其实,子女抚养问题,首要的责任人是其父母,应通过法规、政策引导父母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民法典》规定,只有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该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也就是说并未规定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时,该子女可被收养。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一般收养的是弃婴,而弃婴的父母双方有涉嫌触犯遗弃罪,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三. 最不伤害孩子的离婚方式
1.如果双方决定离婚,一定要第一时间跟孩子商议,并告诉孩子离婚的原因,千万不要试图隐瞒孩子,做到和平离婚,让孩子处在一个稳定平和的心态上知道这件事。
2.问清楚离婚后孩子愿意跟谁生活,了解孩子的想法。如果双方已做好了打算,也要跟孩子商议,要让孩子意识到父母离婚只是不在一起生活,依然可以经常见面,陪伴孩子的成长。
3.离婚以后千万不要过度溺爱孩子,要正确的培养三观,不至于让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心灵扭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58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59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1067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60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