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吗
【基本案情】
小朱是朱大与朱二的父亲,朱某于2021年1月27日去世,其生前使用中国移动1383766****手机号。朱某去世后,只有朱大、朱二两位法定继承人,并无其他继承人。朱二庭后表示放弃对朱某中国移动的手机号1383766****的继承权,同意由朱大继承。朱大向中国移动申请办理该手机号过户业务,因朱某生前未立遗嘱,移动公司以无法证明朱大系唯一继承人为由等原因,要求朱大提供有关判决书、公证书、公证遗嘱等证据,拒绝办理该项过户业务。后朱大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分公司为朱大办理1383766****手机号的过户手续。
【裁判结果】
朱大要求移动公司配合将其父亲生前使用手机号码过户至原告名下,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通讯工具号码属于广义的虚拟财产,电话号码随着被继承人的使用逐渐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产生一定的关联利益,可见,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同样具有财产权益,其本质是一种用益物权。被继承人朱某配偶于2015年去世,双方育有两个子女,即朱大与朱二,朱二放弃对该手机号使用权的继承,并同意由其姐姐朱大予以继承,故该号码使用权可由朱大继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配合原告办理朱某生前使用中国移动1383766****号码使用权过户。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具有财产性的物品,只要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就属于可以被继承的财产。常见的微信、QQ、游戏充值的金币、电话号码等属于虚拟财产。在认定此类财产能否被继承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认定可以被继承。虚拟财产是否可以作为遗产,需要根据虚拟财产的性质、价值、来源、是否可以流转等综合予以认定,法律不予禁止的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一般认为,虚拟财产需要具备财产的三大属性,即可支配性、价值和使用价值,虚拟财产只要具备上述属性,即可视为财产,在法律方面受到保护。
《民法典》第1122条对遗产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排除在可继承遗产之外,这一部分遗产属于不能继承的财产。在这样的立法模式下,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具有财产性质的物品就应当定性为遗产,只有法院认为依性质不得继承,或违反法律规定,或可能侵害他人权益时才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具有专属性的财产权利不具有可让与性,因而不能作为遗产。这类权利主要包括: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财产权利,如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父母对子女的赡养费请求权、夫妻间的扶养费请求权等;以特别信任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权利,如因雇佣或者委托合同发生的财产权利。被继承人专属的义务,也不能由继承人继承。这类义务包括:以被继承人的身份或地位为基础的义务,如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债务的履行与被继承人的人格、知识相结合的义务,如画家或者作家的给付义务;以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债务,如委托或雇佣合同的债务。
当然,由于虚拟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在具体案件中将其作为遗产认定时应当慎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