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离婚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强奸吗
【案例一】:
2006年10月,小孙经人介绍与小金相识,两人于2008年正式登记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小孙提出要与小金发生性关系,遭到小金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2010年3月小金向A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A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小金要求与小孙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判决于2010年6月9日生效。2010年6月14日13时许,小孙至A区电子有限公司小金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小金拉上出租车,带至A区小孙的暂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小金发生性关系。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小金解救,同时将小孙抓获。2010年6月21日,小金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孙离婚。同年7月28日,A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小金与小孙离婚的判决。
【法院观点】:
A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院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中《王卫明强奸案——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里关于对该案件的裁判理由总结,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婚姻正常存续期间,虽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行为,但不存在“奸”这一行为,“奸”只存在于非夫妻关系之间,所以不能认定为强奸罪,但在离婚冷静期、或两地分居的情况下,就可成立强奸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