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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赵华律师团队代理李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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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赵华律师团队代理李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调解成功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赵华律师团队代理李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调解成功

1.案件背景

    2024年4月份起至今,被告李某一直在原告公司对原告某银行职员王某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原告与其丈夫具有不正当关系行为,不断地联系原告同事对原告进行污蔑,在原告公司广泛散布不实消息,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导致许多原告同事听信该谣言,使得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原告多次准备与被告积极协调此事,被告不仅置之不理反而变本加厉,甚至以莫须有的理由,要求威胁原告向其转账大笔金额。同时被告在原告所在的公司系统进行举报,导致原告被迫受到无端非议与停职检查,严重影响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与工作,使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24年5月8日委托赵华律师团队代理此案。

2.办案经过

    赵华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研究,对本案的来龙去脉、法律事实、可能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多次的复盘和沟通,同时还针对本案相关类案进行了全面检索,深入分析并总结了案件相关的争议观点,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和核心问题进行了反复的对比并重点抓取有利和不利的裁判观点和思路,还针对庭审中法官可能关注的问题内部进行了多次讨论与演练,准备了内容翔实、说理充分的代理意见,并于庭前提交法院,为开庭做了充分准备。赵华律师团队根据法官的调解进一步细化、补充了相关意见和材料,本案历时近两月之久调解成功,最终赵华律师团队协助原告实现相关诉求目标。

3.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4.案件亮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陌生关系之间因个别事由贬损与名誉侵权的界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对方存在部分瑕疵行为是否可以与名誉权相关联?
    被告存在诽谤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在案件中被告多次污蔑原告与其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告知其单位,造成原告被迫离职,同时对其评价降低。就名誉权的内容而言,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针对被告的污蔑,多次积极协调此事,但是与之无果,反而对方变本加厉,要求威胁给予大额转账,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身心健康遭受重大伤害。同时了解到被告夫妻存在骗取低保的行为,行为极其恶劣。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赵华律师团队经多次沟通讨论后,向法院提交了我方未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相应证据,并证明了被告李某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影响其正常生活。最终法院调解满足我方原告相关诉求。

5.律师提醒

    生活中我们接触到的名誉权,其实很多时候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要知道侵犯名誉权属于侵权行为之一,作为被侵权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权。包括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而在维权的过程中,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比较有效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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